一、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辦理。 二、為確保本校師生於學習或作業時之安全,並培養安全衛生觀念應接受教育訓練,未完成受訓之人員不得支領研究助理費或協助老師授課之費用。 三、職安法規定勞工於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未依法執行者遭受主管機關稽查開續罰單(新臺幣3,000元),罰鍰將由為參訓人員及所屬單位負責繳納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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