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一款,及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C級公務機關應辦事項辦理。
二、上開法規規定,本校負責系統開發、建置、維護之人員及承辦資通系統委外建開發、建置、維護之承辦人(簡稱資訊人員 ),每人應每二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另受託者(簡稱廠商 )應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三、資處將彙整屬於上述資訊人員及廠商人員之清單並追蹤「資安專業課程訓練」執行情形,判斷方式如下:
四、旨接課程開放校內資訊人員及廠商人員,且兩年內尚未接受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者參加。
(校外廠商人員報名時請於「服務機構」欄位加註(協助之校內單位名稱) 例如:OO公司(OO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