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2月20日簽奉校長核定實施
一、為妥善管理會議場地暨設備,提供予各單位舉辦大型會議及各類教學相關活動使用,特訂定本使用須知,以達有效管理之目的。
二、各會議場所內之視聽及廣播會議系統等相關設備、貴賓室、更衣室及地下餐廳,其使用管理適用本須知。
三、大禮堂限提供校內及校外單位,舉辦大型演講、表演活動,國際會議廳為全國性學術研討會、座談會等會議型態使用;惟校內教學單位不得作為上課用途之會議型態使用。
四、出借場所如因臨時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立即通知借用單位,若無法改期或更換場地而放棄借用時,無息退還原繳之費用,原使用單位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五、開放租借用時段:分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晚間(18:00~22:00)等3個時段為原則,彩排、預演及場地佈置等,均應併入租借用時間計算。
六、收費標準: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依本校場地設備借用收費標準表收費。
七、使用應注意事項:
(一) 借用單位應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及安全,嚴禁場內吸煙、嚼檳榔、攜帶食物及有色飲料入場。
(二) 使用場所之門、窗、牆壁禁貼廣告標語,其佈置、接待、茶水、紀錄、翻譯、錄音(影)等庶務性工作,概由借用單位自行辦理。
(三) 未經同意不得進入音控室或私接電器及電線,現有設備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或維修。
(四) 歸還場地前需將場地復原並將垃圾清除帶走,借用之器材設備應按時歸還與定位復原,若有遺失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五) 借用場所如未打掃清理或馬虎清理,未應善盡維護整潔之責時,校方得另僱工清理並向申請借用人追繳該整理維護僱工費用。
八、借用單位會議或活動之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顯屬不符者,本校將列入限制再次申請借用參考。
九、本須知各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 申請人(單位)應確實遵守本機關「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會議場地使用須知場地使用須知」之規定。
- 水電費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為計算單位,使用收費未足一單位時段者,以一單位時段計算;場地維護費係以日時段為計算單位,未足1日以1日計算。
- 本機關得派員不定時至活動現場監督場地使用,活動期間並應接受本機關場地管理人員之督導。
- 本機關提供使用場地原有之燈具、電扇、音響等所有電器設備,申請人(單位)須維持原有運作模式,未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自行更改其電路。如有額外加設之裝置,如燈光音響等,不得損及本機關設備,必要時得自行加設臨時發電機。
- 場地使用後之場所清潔與會後復原工作由申請人(單位)負責,垃圾不得留置於本機關場地內。場地未清潔復原者,本校將派員處理,所需費用將由保證金逕行扣除,嗣後並將不予續借。
- 申請單位如有張貼海報或廣告需求,應事先向本校申請同意,如有未經申請隨意張貼情形時,本校得派員處理,所需費用將由保證金逕行扣除,嗣後並將不予續借。
- 本機關場地因提供使用,致發生設施損壞或財物損失,申請人(單位)須負維修與全額賠償責任。
- 活動期間,申請人(單位)應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安全並辦理應該的保險。
- 本場地嚴禁不得有商業營利行為或筵席等活動,使用期間倘有需要,申請人(單位)轉知相關與會人員應依規定車位停車、並惠派人員支援本校駐警隊管制車輛、身份辨別。
- 本校為無菸校園,敬請配合通知及管理與會人員不得吸菸。
- 配合推動環保政策,借用國際會議廳場地禁止提供包裝飲用水或一次性飲料杯。與會人員亦不得攜帶包裝水及一次用飲料杯進入國際會議廳。
- 活動結束後,應於一星期內持原繳保證金之單據以憑辦理退還保證金。
茲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申請使用場地,已詳閱上述注意事項,借用期間願遵守一切法令規定,如於使用後未能即刻將場地回復原狀或損壞公物設施時,願將所繳之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整全權委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雇工處理,處理後如有差額願無息多退少補。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不要求退還,並接受有關機關取締處理,如有發生違法行為,申請人(單位)並願負連帶責任,絕無異議。
一、 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有安全顧慮者。
四、 辦理婚喪喜慶筵席等事宜者。
五、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擅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 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阻者。
七、 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八、 其他不法行為者。
九、 有商業營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