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學則第45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三、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完成本校所訂定之畢業條件者。...」及第65條規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三、修業期限屆滿而仍未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未通過學位考試或未完成本校及各系所訂定之畢業條件者。四、未通過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及相關規定者。五、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
二、另依申請學位考試暨畢業離校作業要點第三點(三) 學位證書發放時間:畢業生於學位考試通過後,辦妥離校等相關手續,依行事曆所訂日期開始領取學位證書...,105學年度第二學期畢業離校期限自106年6月20日起至8月31日止。
三、105學年度第2學期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或未完成本校所訂定之畢業條件者,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予退學名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