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學部本校學則第17條規定:四年制各系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二年制各系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另第19條規定:學生於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各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二、研究所依學則第58條規定:碩士班修業期限以1至4年為限。博士班修業期限以2至7年為限。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因特殊需要得酌予延其修業期限以一年為限。
三、學生若須辦理休學請留意本校休學申請要點第12點規定:學期考試開始前7日,不接受該學期之休學申請…。本學期依行事曆所訂休學
申請截止日為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