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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刪除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第十三條(專業課程修習超過十年者,不得提出抵免申請)之規定
公告:刪除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第十三條(專業課程修習超過十年者,不得提出抵免申請)之規定
承辦單位: 教務處--註冊組
張貼期間: 2016/01/04~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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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8日第88教務會議通過,刪除學生抵免學分要點第十三條專業課程修習超過十年者,不得提出抵免申請。

將來專業課程得否抵免,由各系所本於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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