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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學則第四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成績退學規定由累計達兩次,改為連續達兩次。
公告-學則第四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成績退學規定由累計達兩次,改為連續達兩次。
承辦單位: 教務處--註冊組
張貼期間: 2016/06/13~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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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學則第四十五條應予退學之規定經105年6月4日臺教技(四)字第1050072706號函備查,修改後如下:(第五款及第六款成績退學規定由累計達兩次,改為連續達兩次。)

第 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逾期未完成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二、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五小時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學系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連續達兩次者(休學前後視同連續)

六、僑生、港澳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技優甄 審保送入學學生、高職繁星班及高職菁英班入學管道入學學生、海外中 五學制畢(結)業生,在學期間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連續達兩次者(休學前後視同連續)。

七、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者,同時在本校其他系所或他校註冊入學者。

八、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退學者。

九、修習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之學分數,應併入第五、六款學分數內核計。

但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及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規定。

相關網址: 教務處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