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勞動部公告預告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5條附表一、第12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內容詳如附件,請各化學品使用、貯存及管理單位轉知所屬人員知悉,並視業務需要檢視相關管理作業。
本案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依勞動部公告所附意見表格式,逕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承辦窗口提出;本校僅辦理轉知,未另行彙整提送意見。
承辦窗口資訊如下: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二、承辦人:賴稔宜
三、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四、電話:(02)8995-6666 分機8123
五、傳真:(02)8995-6665
六、電子郵件:yuchenglai@osha.gov.tw
相關修正草案及附件亦可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